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72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95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

徐汇区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规范》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提升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改善城区市容环境面貌,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区域建设工地围墙管理制订本指导意见。

建设工地围墙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简洁、美观的原则,根据所处位置城区风貌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区整体观感水平。

第一条 建设工地围墙管理范围

重点区域内存在临街围墙的下列工地:

1.须报建工地;

2.拆房及住宅修缮工地;

3.土地储备项目基地;

4.旧改基地;

5.拆违基地;

6.限额以下工程工地。

第二条 重点区域划分

将下列区域划为建设工地围墙须高标准设置的重点区域:

徐家汇商圈(宛平南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宜山路—广元西路—广元路—宛平路);

历史风貌保护区(肇嘉浜路以北、华山路以东地区);

铁路上海南站地区(沪闵路—柳州路—石龙路—老沪闵路);

江核心地区(日晖港—瑞宁路—云锦路—龙水南路,东至黄浦江);

以及淮海中(西)路、漕溪北路、衡山路、宝庆路、常熟路、虹桥路、肇嘉浜路、华山路、瑞金南路、龙吴路(南至龙水南路)、沪闵路等延线。

第三条 围墙设置标准

重点区域临街围墙设置标准:

1.标准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

2.景观化:围墙可采用多种结构造型,墙体、墙顶、立柱要作美化处理,在色彩、造型方面要达到美观、富有艺术气息,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区的特点。墙体顶端须设置灯光,墙体长度的1/3须设有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图案。

3.园林化:工地大门两侧各10米的围墙应设置符合周边环境的垂直绿化或盆景绿化作为装饰,绿化面积比例不宜低于60%。其余部分围墙绿化面积比例不宜低于35%

4.公益性:工地围墙作为公共场所设施,其墙体图案广告的设置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央讲文明树新风精神,符合徐汇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的要求。

第四条 过程监管及各管理部门职责

1.土地出让环节把控

在土地出让前期征询环节,区规划土地局需征询区建设交通委意见,区建设交通委在征询意见中明确工地围墙的设置管理要求,相应要求标准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2.管理要求告知

管理部门需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将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的围墙设置要求及管理流程告知相关建设方。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告知旧改基地实施方;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告知拆房及住宅修缮工地建设方;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告知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告知拆违实施方;各街道、镇负责告知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工程报建环节,区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所向建设单位发放关于工地围墙管理的告知单,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3.招投标环节告知

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区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所应告知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的标准对工地围墙进行设计;应告知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的标准及相应设计方案编制工地围墙的施工方案。对于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将工地围墙管理的施工方案及具体的维护管理措施作为一项技术标的评审因素,参与技术标的评审。

4.围墙方案审核

管理范围内所有围墙设置必须经过专门的围墙方案审核,建设单位在提交规划方案的阶段需同时向区建设交通委提交围墙方案,区规划土地局在审批规划方案环节应提醒告知建设单位。围墙方案需由区政府认定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由区文明办、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会审,会审建议由区建设交通委统筹组织。

5.施工许可核发环节监管

施工许可核发前,在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过程中,将建设工地围墙设置情况作为一项审核内容。

6.后续监管

工程竣工之前,围墙须按照标准保证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按原样修复,如有变更原审核方案的须另行审核。区建设交通委负责须报建工地和旧改基地围墙监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拆房及住宅修缮工地围墙监管;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土地储备项目围墙建设的监管;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拆违基地围墙监管;各街镇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围墙监管;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各部门完成监管并进行相应执法。如围墙存在周期内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移交,相关各方需协商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围墙有明确监管主体。

第五条 费用保障

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的建设工地分类,第一类须报建工地的围墙设置费用须由各项目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支出。其余各类工地的围墙设置费用,由各相关责任部门按工地围墙1000/m2的设置标准纳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其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拆房及住宅修缮工地;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土地储备项目基地;区建设交通委(旧改办)负责旧改基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拆违基地;各街道、镇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工地

第六条 各参建方职责

1、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围墙设置(包括设置前的准备)的责任和费用,确保围墙设置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待建、停缓建工地围墙的日常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各街道、镇负责监管,如出现其他不能预计的情况,各街道、镇负责托底。

2、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标准出具围墙设计方案,并达到可施工的深度要求。

3、施工单位负责围墙的施工并负责制定围墙维修、保养的工作制度,落实围墙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直至工程竣工。

第七条  附则

重点区域内建设工地围墙设置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可适当降低设置要求;未纳入重点区域的建设工地围墙管理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点区域示意图

          2.监管流程图


浏览人次: 281
1    文件名:通知fujian.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