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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受理须知

信访举报工作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众来信来访,是国家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受理案件的主要渠道。欢迎您通过本栏目对徐汇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执纪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能如实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
1.群众对徐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徐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徐汇区人民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举报人的权利:
1.凡了解事实真相,具有检举、控告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徐汇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徐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自己所受的政纪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有权提出申诉和复核。
3.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4.因进行检举、控告,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5.举报人有权采用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检举控告。
(二)信访举报人的义务:
1.检举、控告人应据实反映和提供被检举、控告对象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和有关证据。
2.不得借检举、控告名义故意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3.遵守检举、控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以检举、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正常工作。
4.接受受理部门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5.集体来访检举、控告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申诉人应对申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申诉时应附原处分决定书,申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的还应提供复查决定书以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等材料。
7.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8.申诉人必须本人到场办理申诉手续。如有特殊原因,可以由其近亲属到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四、检举、控告受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受理机构的权利
1.要求检举、控告当事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事项,有权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3.对口头或电话检举、控告,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4.对检举、控告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5.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不受理应由司法机关和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受理机构的义务 
1.对属于徐汇区纪委、监察局管辖的检举、控告事项予以受理,对检举、控告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时处理。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来电,应当告之检举、控告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3.对署实名的检举、控告信,如是第一封来信或不同内容第一次来信,且复信地址清楚,邮政编码完整,原则上应当回复,告之其对检举、控告的转处去向。
4.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挂牌接待;接受电话检举、控告,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
5.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6.承办机关办理结束后,可酌情向署名检举、控告人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之处理情况,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受理程序
1.认真办理。承办人员收到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后要认真填写《信访拟办单》,按照登记规定的项目做好登记,摘录其主要内容并附相关材料,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管领导阅批。
2.办结答复。对署名检举、控告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在三个月内答复举报人;对匿名的检举,视具体情况,适当向有关组织答复。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需说明理由,并告知检举、控告人。
对申诉的问题,自受理申诉之日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六、受理要求
1.请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姓名,举报违纪问题应将具体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表述清楚。
2.请写明联系方法,最好是署名,以便于向你反馈你所举报问题的落实情况。
3.请实事求是反映违纪问题,故意作虚假举报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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