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机构:徐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漕溪北路336号,邮政编码:200030,咨询电话:64872222转1617分机
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项;
3、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
4、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5、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五、审理程序:
1、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书面通知;对应属于其他机关受理的,告知应当受理的机关,或者在七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