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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

徐汇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区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范围:
(一)未实行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和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办文时限制、首问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职责混乱,工作效率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二)在实施批准、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法定程序、规定时限办理的;违法收取费用和其他谋取利益行为的;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实施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或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四)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或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六)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对依法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行为的。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区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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